作者:邬跃
有高质量的教师,才会有高质量的教育。对于职业教育来说,建设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尤为关键。继《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出台之后,教育部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并提出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这标志着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从顶层规划走向具体实施,进入实质性阶段。
准确把握精神。职业教育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离不开同时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双师型”教师。如果没有大批高素质“双师型”教师,职业教育发展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根之木。虽然“双师型”教师的概念很早就已提出,但对“双师型”教师的内涵、标准、认定范围等一直处于学理探究中,直到2019年《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出台,才对“双师型”教师予以界定,明确“双师型”教师为同时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教师,认定过程中应准确把握这一内涵,不可简单理解为“双职称”或“双素质”。文件还提出了“双师型”教师的基本标准,在概念内涵的框架下细化了具体要求,包括政治素质、师德素养、教学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社会服务等,既要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又要具有企业工作经历或赴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实践经历,能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另外,对于哪些教师可作为认定对象,此前北京、安徽等地出台的“双师型”教师认定办法,认定对象有所不同,包括专业课教师、专任教师、兼职教师等。此次明确了认定对象的范围,主体是专业课教师,包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外兼职教师等符合条件情况下可参照实施。
严谨组织实施。认定的组织实施应严谨规范严肃认真。其一,分清职责权限。相关方应分工负责、协作配合,教育部负责规则制定、宏观指导和督促监督,同时要对地方认定工作进行抽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区域内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指定具备条件的认定实施主体,对认定结果进行备案,建立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制定激励政策,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实施5年周期性复核;实施主体包括学校、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织等,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指定。实施主体开展认定工作,要组建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委员会的组成包括教育部门、行业企业、院校等专家,同时要将实施主体下放给学校、第三方机构等,这是简政放权、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的改革举措。其二,明确具体程序。通知要求按照个人申报、组织认定、结果复查的程序实施认定,实际包括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公告后,教师个人根据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实施主体组织进行认定,认定结果经公开公示复核通过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双师型”教师的认定正式确定。其三,兼顾质量与规模。“双师型”教师的认定涉及教师的个人成长职业发展,也关系到整体教师队伍的建设,应考虑当前和长远、教师群体的年龄梯队结构等,应把握认定的节奏、兼顾认定的质量和规模,尤其是在诸多文件明确提出“双师型”教师的占比目标情况下,切不可为了比例达标而“放水”,致使影响“双师型”教师的含金量。认定中要强化师德师风的考查,作为第一标准严格要求;要突出对理论与实践教学能力、教学改革创新实绩、行业企业实践经验的考查。
强化考核激励。“双师型”教师是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第一资源和核心支撑,对认定的“双师型”教师既要严管又要厚爱,不能疏于管理、流于形式,不能简单作为荣誉性称号。一方面,应严格管理,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周期性复核,实行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动态调整;对师德师风出现严重问题的,要撤销其“双师型”教师认定,并动态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系统。另一方面,应强化激励,让“双师型”教师有地位、有尊严,引导鼓励更多教师积极钻研业务,努力成为更高层级的“双师型”教师。对“双师型”教师在职务晋升、职称晋级、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倾斜;课时费标准同比高于非“双师型”教师岗位;为其提供匹配的企业实践、岗位实训、研修访学等机会,帮助提高实践能力;充分肯定和发挥“双师型”教师在教育教学、企业合作、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带头引领作用,将其在这些方面发挥作用的成效作为评价学校申报项目、专业建设的参考因素,充分肯定“双师型”教师的作用和贡献。